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充分发挥社会人才资源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及学校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,学校决定在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及行业企业中聘请一批专家为客座教授,指导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工作,提升专业建设水平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。为做好客座教授聘任及管理工作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聘任条件
被聘任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:
1.国内外高校、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,在某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,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,能在我校人才培养、专业建设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作用。
2.科研、管理、生产第一线的专家,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管理工作经验,受到同行业的普遍认可,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。
3.著名的企业家、社会活动家及政府官员,热心教育事业,能在人才培养、校企合作、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及学校建设发展等方面给予学校支持。
二、聘任程序
1.部门推荐。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拟聘人选,填写《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客座教授申请表》,推荐表具体介绍拟聘者背景材料(包括简历、学历、职务及学术成就、荣誉等)及聘任理由。
2.人事处、教务处初审。经人事处、教务处初审后提出聘任意见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。
3.学校审批、颁发聘书。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,由学校颁发聘书。
三、工作职责
1.定期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和讲学活动,每年举办学术报告1-2次。
2.对学校的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方案修订、产学研合作、学生实习实训、毕业生就业创业、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;
3.指导并参与学校教学团队建设和青年教师传帮带工作,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,支持学校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;
4.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,提供咨询和建议;
5.积极推进学校与其所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。
四、聘任期限
客座教授聘期为三年,聘任期满自动终止。若因工作需要,经双方同意,可以续聘。
五、工作待遇
1.客座教授来校进行教学、科研工作指导及举办讲座等实质性工作的,学校根据情况按财务规定给予相应劳务报酬。
2.论文奖励: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,根据载体等级按照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。
3.科研奖励:以我校名义或与我校合作开展科研课题研究,完成并通过鉴定的按照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。
六、管理办法
1.客座教授不属于学校正式工作人员,学校不付固定薪酬,不承担其医疗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。
2.推荐部门具体负责客座教授的管理,制定并落实客座教授工作计划,加强联系,创造条件,充分发挥客座教授的引领作用。
七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;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